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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31 07:23:25 |   作者: 耐高温工程材料

  3、投资广石化安全绿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技术改造项目35万吨/年聚丙烯(PP)装置合资项目(以下简称:聚丙烯装置项目)

  聚丙烯装置项目采用中国石化国产化环管聚丙烯三代+技术,设计年产35万吨/年聚丙烯本色粒料。装置由一条生产线组成,可生产均聚物、无规共聚物、抗冲共聚物和釜内合金产品。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安全绿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技术改造项目35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合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总投资126649万元;在中石化效益测算价2021版原油价格每桶60美元价格体系下,项目投资回收期是9.03年(含项目建设期),投资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10.46%(以上数据为初步预测,具体以真实的情况为准)。

  本次投资尚未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公司经营班子将依据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此次投资的相关工作。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旨在贯彻国家战略,紧抓大湾区优化能源结构和黄埔区发展的机遇,做大做强主业、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经济稳步的增长,国内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塑料制品需求呈现迅速增加趋势,2017-2021年国内PP需求保持8.38%的年均增速快速增长。国内产能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平均增速在9.96%。2021年新增产能334万吨/年,2022-2025年,国内将再次迎来PP扩能高峰,预计新增产能2620万吨/年,产量随着产能快速扩张而增加。由此产生需求增速不及供应增速导致聚丙烯行业进入供应全面过剩局面风险。

  本项目总投资126649万元,投资金额较大,项目的筹资渠道是否落实可行,直接影响着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工期。利率的大小影响建设期贷款利息的多少,利率下调,不会出现风险,利率上调才会出现风险。

  本公司紧紧围绕国家能源发展的策略,充分的发挥地处“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以“科技+能源”为引领,在能源产业链中积极抢抓机遇,加快构建绿色能源生态圈。公司通过与中国石化紧密合作,加快公司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策略,充分挖掘资源与优势,更加有助于快速推进公司能源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发展。目前中国石化正全面参与国家新能源市场建设,与公司在“电、热、氢、储”四大战略板块方面存在广泛的合作前景,通过项目合作,推动公司与中国石化在新能源方面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促进公司在大湾区综合能源发展的引领作用,全方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本公司间接持股 50%的控股子公司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分布式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持股35%、15%),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有息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6465.28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14年,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LPR利率(每年按最新LPR调整)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利息。

  2. 2024年1月29日,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董事及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向分布式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6465.28万元。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布式公司计划投资建设孚能线万元。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分布式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孚能线热力管网项目建设的资金困难,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为分布式企业来提供有息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6465.28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14年,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LPR利率(每年按最新LPR调整)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利息。

  2.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3.公司于 2024年1月29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由于被资助对象股东之一发展电力与本公司股东广州发展电力企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8.35%股份)同属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存生先生、陈跃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经9名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由于分布式公司2023年9月30日资产负债率为75.8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事项仍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间接持股50%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持股35%、15%。

  分布式公司另外的股东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网能源”)、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展电力”)未按出资比例向分布式企业来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亦未为本次财务资助做担保。发展电力建议积极研究采用控制股权的人(即本公司)借款等其他方式,满足管道投资资金需求。恒运分布式公司将孚能项目建设的管道和锅炉抵押给本公司,并将孚能项目的应收供热款质押给本公司,作为本公司借款的担保。本公司对该借款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恒运分布式公司收取利息,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拟筹资建设的孚能线热力管网项目是为满足孚能科技项目的用热需求,孚能科技项目是2023年黄埔区引进的首个投资百亿元、产值百亿元的“双百”项目,也是广州近年来最大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落地项目之一。孚能科技项目的建成,将有力补足广州动力电池产业短板,助力广州形成千亿级新能源电池全产业链,推动广州新能源汽车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孚能科技项目定位高,发展前途好,属于区政府重点引进项目,投资风险较低。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50%股权。为满足恒运分布式公司孚能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为恒运分布式企业来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465.28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14年,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借款将专项用于孚能项目建设,按分布式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分批支用,随借随还。恒运分布式公司将孚能项目建设的管道和锅炉抵押给本公司,并将孚能项目的应收供热款质押给本公司,作为本公司借款的担保。

  具体条款以实际签署的财务资助协议为准。公司经营班子将依据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此次财务资助的相关工作。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分布式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持股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并且该公司对此次财务资助采取了反担保措施。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处于风险可控范围以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对分布式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重视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分布式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主要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有助于解决其孚能线热力管网项目建设的资金困难,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并且该公司对此次财务资助采取了反担保措施。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处于风险可控范围以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分布式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分布式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主要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有助于解决其孚能线热力管网项目建设的资金困难,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分布式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上市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等。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意见。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下午15:00。

  (1)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1)截止2024年2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恒运中心18楼会议室。

  上述提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提案审议情况详见2024年1月30日公司公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提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案三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广州发展电力企业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接受另外的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一)登记方式:股东能亲自到公司董秘室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1、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的过程见附件1。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下午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单位(个人)出席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如下表决权(在“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项打√):

  本公司/本人对上述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无权 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做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都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公司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结合目前市场环境、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计划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投产时间的变化,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参考了公司同地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审议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都同意将企业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13万元(税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分布式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主要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有助于解决其孚能线热力管网项目建设的资金困难,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